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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寰宇生命科学创新研究所章程

闫赤元 (jilefe@sina.com) 上传2007.11 浏览1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津市宝坻寰宇生命科学创新研究所

第二条 性质:天津市宝坻寰宇生命科学创新研究所是由民间科技人员依托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法人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宗旨:赞同与支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坚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致力于我国创新科技的发展。

第四条 人员组成:本研究所是由中国与国外科学探索研究者根据“在科学与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和“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提倡争论,求同存异,去伪存真,共同提高”的原则自愿组成,他是发展中国科技事业推动世界科学进步的一支新生力量。

第五条 发扬和光大卢鹤绂、王淦昌等老一辈科学家的物理思想,缅怀他们丰功伟绩和自立、自强、拼搏、创新的精神,激励我们后人奋发向上,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中华民族的崛起再立新功,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是本所追求的目标。

第六条 卢鹤绂格物研究所北京工作部是本所的指导单位,天津市宝坻寰宇生命科学创新研究所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天津市宝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天津市宝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地址待定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研究所举办者是 闫赤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所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五万 元;出资者:闫赤元 ,金额: 五万 元 。

第十二条根据研究所现实及其发展情况研究范围暂设定以下几个方面:

(1) 物理学理论研究;

(2) 数学研究;

(3) 物理学实验研究

(4) 生命科学研究;

(5) 康复学研究;

(6) 根据实际情况与地方及国内外单位企业合作开发相关领域的研究。;

(7) 面临其他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合作机会时,将由学术委员会根据研究所发展、资源等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方式:1 由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既定项目和研究人员自发选题项目。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科研方式,充分发挥民间科研人员的自由灵活性和广泛性。

第十四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创新理论研讨会,提升我国创新理论的地位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广泛宣传创新思想,以赢得更多的同行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世界各国学术团体和个人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络。

第十七条 对民间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有条件的鉴定,对突出成果进行表彰和推荐

第十八条 定期向区科委、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及其它相关部门通报本所工作进展,以得到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组织设置

第十九条:本研究所设由专家研究员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任期三年。副主任一名任期三年。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大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委员若干人(至少五人)。委员会负责本所与学术有关的所有事宜:课题设置,指导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检查、评审课题完成情况,审批科研课题,审批研究所科研立项;推荐科研立项;讨论决定资助科研项目;并负责指导科研奖项申报材料的准备事宜,广泛与国内外学术团体沟通,负责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组织与联系业务。

第二十条 :本研究所设若干管理委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任期三年。副主任一名任期三年。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大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管理委员会职责:委员会负责修改章程;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本研究所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聘任财务负责人;罢免、增补委员;内部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兼职,施行专家管理的方针,职责:

主任有权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主任根据研究所宗旨,协调相关所内事宜,主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超过半数管理委员会委员有提请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研究所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一名、助理一名、研究员若干名。根据发展情况设立组长若干名,领导具体科研事宜。

第二十四条:副所长、助理由管理委员员会提名,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领导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研究所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所长、副所长等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7 )副所长统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制。组长和研究员负责具体研究事务。助理负责不同学科、专业之间学术联络与学术资料的整理与保管。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顾问组提供指导性意见,解答有关咨询。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所设立监视两名,由出资人、相关部门推荐或所内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任职三年。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1)检查本单位财务;

( 2)对管委会委员、所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当管理委员会委员、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汇报。监视有权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 4)本研究所委员。所长、助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所研究成员分全职研究员和兼职研究员。研究人员条件:凡是赞同与支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热爱科学技术研究,承认本所章程,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和创新理念的国内外科学探索研究者均可申请为研究成员。研究成员加入采取聘任和申请两种方式。接受成员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本所研究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分学历,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参加本所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本所科研立项权,并享有申请科研项目立项权。

3、被聘任为监视的权利

(二)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

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进行科技创新资料的收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

4凡申请本所科研经费,必须签署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协议。受本所津贴或假用本所设备研究所得之结果、所发论文必属本研究所名,所得专利,属发明人和研究所共同所有,有关权益依据研究者与本所签署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协议认定。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所成员有突出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将在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制定下一年发展方向。表彰在一年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每年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两次。

第 三十五条: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六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实行 1人1 票制。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所长为法人代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积极争取政府资助;科研立项经费;协作科研经费;社会资助;个人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经费使用

(1 ) 根据研究所发展情况对所内专职人员给予全额工资待遇并交社保。

(2 ) 根据研究所发展情况对所内进行课题研究的兼职研究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3 ) 课题活动经费、会务费、资料费、外事费、顾问专家活动津贴由所预算审批通过执行。

(4 ) 所长开放基金作为预算项目列出,用于不可预料事宜和奖励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和新决定的学术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研究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 )发生分立、合并的;

(3 )自行解散的;

……………………。

第五十五条 本研究所终止,应当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研究所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研究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研究所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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