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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徐好民
我一生申请了两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都遭到了否定,我很清楚不是我的课题不好而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者不好,他们根本没耐心、根本不负责任。他们心中真的有什么条例吗?我申请的那年申请指南中有一段重视民族文化的论述,我问基金会工作人员这段是谁写的,我想和他谈谈,连问几个人都说不知道。我和一位基金会副主任没谈几句就吵了起来;另一次一位副主任指示属员就我的申请问题和我谈话,这位属员将电话打到单位找我,我风尘仆仆赶去没谈几句又吵了起来,因为他根本无意听我的话,他只要和我见一下面就算完成了领导交办的任务。我坚信我的科研方向是正确的,尽管只得到系统内微不足道的支持,我还是一直坚持了下来,不论在地震预报的基础理论上还是在地震预报的实践上都取得了让人瞩目的成绩(读者可参阅sea3000。Net/xuhaomin)。和我打交道的基金会管理者有我认识的,也有我不认识的,一般同事都认为我不会办事、脾气不好、人缘不好。其实我清楚不全是那么回事。我没送礼是实情,不低三下四也是实情。和我认识者存心和我过不去,我怎么办也是白搭;和我不认识者也不以平等态度待人。在他们眼里他是官我是民,是来找他们饲舍的,是求他们的,他们心里全无为国选贤的意思,他们比我更专家!既然他们比我更专家我还需要申请什么呢!还要罗嗦什么呢!
我的申请远在这个条例之前,其实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很多事情不在于无条例、不在于无法,而在于管理人员依不依法、执不执法!管理基金的根本无为国选贤的思想,条例还有什么用?有些管理人员的座右铭是:“对付个把人还不是小菜一碟”!这就是他们洋洋自得的看家本事!几十年管理下来他关心的只是自己财发了多少、官升了多大,至于压制了多少创新,恐怕连他自己也记不得了!最多有一两个刻意压制的偶尔在恶梦里惊醒或在心灵深处偷偷的乐!我这里谈的不是泄私愤,是谈的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问题。
昨天看了陈一文先生的文章:《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致命缺陷:“ 同行专家评议”无法公正、客观、科学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探索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又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这里先不谈陈一文先生的文章,先谈一下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总体看法。
1. 这个《条例》不是面对全国人民的。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捐资时明显想到了“自然人”,没任何限制,但申请时这个“自然人”就不见了,又是“依托单位”、又是“具备条件”,限制就来了。没单位、没学历的人一定没有创新能力吗?《条例》如何鼓励广大群众的创造发明?《条例》明显无视、限制了广大群众创造发明的积极性!
2.《条例》“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分子、“尊重”大牌“专家”,这种“尊重”到了走火入魔盲目迷信的程度!什么是“专家”?“专家”是在某一领域有造诣者,出了这个领域他就不是专家,在这个领域他也不可能永远是“专家”!国家既然设立基金、制定条例鼓励创新,就应该知道:在有“专家”的领域,仅达到现有“专家”的水平就不是创新!所谓创新就没有“专家”的领域,就是现有“专家”没有达到的水平!按理说课题申请者才是他那领域的真正“专家”!相较而言,评审者只不过是假“专家”、非“专家”!不然,还有什么创新可言?!在这个问题上,《条例》是非颠倒了6条例》压制的是真“专家”,“尊重”的是假“专家”、非“专家”!古今中外科学史上大牌专家压制新生事物的例子委实不少,《条例》为这种压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且两处规定:不得违抗6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这两条规定是本条例最本质、最荒唐、最致命之处!第十七条剥夺了基金会学术管理权!基金会管理者是有一定学术判断力的,基金会管理者意识到的好课题也无法支持;第十八条前后矛盾:前面规定“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后面接着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实在让人莫名其妙!课题申请者落选之后最“不服”的、最有“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莫过于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离开了这一条,还有什么“不服”?还有什么“复审请求”?这种完全不合逻辑的规定竟然出现在国家的条例中,我实在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这两条规定像巨大无比的铁链捆住了基金会管理者和申请者的手脚,哪里还有什么“原始创新”!哪里还有什么“科学发展”6条例》“尊重”的是已成名的“专家”,压制的是未成名的“专家”,仅这两条规定已足使《条例》与它的愿望背道而驰!
3。人民群众有无穷的创造力,这不是一句空话、套话,是被大量历史事实证明了的,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科学发展,政府领导的是十几亿人民群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必须面对十几亿人,充分发挥十几亿人的聪明才智!在社会科学上改革开放要摸着石头过河,科研是探索,更是摸着石头过河!我曾听过丁肇中先生的演讲,原话记不清了,大意是科学研究是摸索,有成功也有失败,有可能研究 A得到B,不可能研究过程一成不变。《条例》对此有欠考虑。《年度项目指南》反映国家当前需要,引导项目申请有其合理性,但创新往往有前瞻性很强的性质,国家现在不需要,不是永远不需要。正如一个婴儿刚生下来,谁能说出他的前程有多么辉煌呢?用《年度项目指南》限制申请有可能压制重要的原始创新课题,又与它的愿望背道而驰!
陈一文先生看到了《条例》的严重缺陷,是有见地的,但陈先生的论述也有继续深化之处。例如陈先生对第十一条认为:“至少应当补充一句“有特别重大科学意义,或国计民生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除外”。 我刚才说过创新往往有前瞻性很强的性质,对一个项目的意义看得最清楚的应是申请者,“有特别重大科学意义,或国计民生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不完全是听申请者说一说就能使人相信的,即使加了这一条,也不能保证评审者对申请者一定能充分理解,对申请者尊重与宽容是至关重要的。不妨先给少量支持以观后效,有效果者继续支持。这个效果即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也包括基础理论建树。对无效果者及时终止;对渎职骗钱者予以惩处。陈先生对第十四条的评注也有可商榷之处。陈先生强调对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任何学者,必然地受到主流学者的排斥、压制,其学术地位始终处于“边缘化”状况,基本不可能(如非绝对不可能的话)推荐到“基金”这些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库”。其实即使进入了“同行专家库”又能如何?就一定能支持其他挑战基础理论的申请者吗?我看也未必!创新即意味着前所未有,即意味着该领域没有“专家”。挑战基础理论的专家只意味着他在某领域作出了贡献,并不意味他在申请者的领域是“专家”,如果是,就意味着申请者不是创新。挑战基础理论的专家某种程度上比固守基础理论的专家开放些是可能的,但他也不可能万事通,也不能指望他一定支持他不熟悉的领域。陈先生在对十九条的评注中写道:“有人或许要问∶如果“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那么将由谁来对这样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笔者强调,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讨论的内容,需要另外讨论。但是,这显然不能成为《条例》不应当立即修改的理由”。 这里另外讨论未见到,陈先生的想法尚不明确,依我看用谁评审这种现象都难以避免,但如果大家都能对申请者尊重和宽容,谁评审都未尝不可,只要能言之成理的课题都支持。开题时资助少些,基金会追踪考察,有效果的逐渐扩大支持,对不负责任者随时终止甚至追究责任。说实话许多创新课题就连申请者也不是一下子就完全能看清其意义,科学研究也不是资金投入愈多愈好。基金会应对课题基金加强审计,防止科研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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