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教民 (sjm618@sohu.com) 2008.04.23 20:20:43
激励创新领未来——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3)
山野狂夫
(峰溪静野园 樵渔庐,shanyekuangfu@yeah.net,2008.4.18)
2《基金缺陷》的B类剖析与综合启示
2.1 B类剖析
再往后,陈一文顾问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存在的严重缺陷,进行了B类剖析(对如何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条文的剖析).现对陈一文顾问的B类剖析逐条评论如下:
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七条中说: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陈一文顾问指出,这一条的缺陷是:对于“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当“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公正或有错误时,也“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这正好剥夺了“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从而使这条基金条例的内容成为了不公正和错误的保护伞.
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八条中说: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做)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陈一文顾问指出,这一条的缺陷是:对于“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 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恰恰剥夺了申请人辩解、申诉和要求复审的权利.
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九条中说: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做)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陈一文顾问指出,这一条的缺陷是: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申请回避”的3种情况并不全面,应当再增加最为重要的“应当申请回避”的第四种情况,这第四种情况是,申请向旧理论挑战的科研项目,坚持旧理论的专家应该回避.
对于这第四种情况,陈一文顾问也指出,有人或许要问:如果让“坚持旧理论的专家回避”,那么应由谁来对这样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陈一文顾问的回答是:“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需要另外讨论.”其实,不另外讨论也可以.因为既然能有人做出挑战旧理论的科研项目,就一定会有人能看懂挑战旧理论的科研项目,让那些能够看懂挑战旧理论的科研项目的人来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即可.例如,蒋春暄先生的新数论理论,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们坚持旧数论,就应该让他们回避.桑蒂利先生和一些民间数学家能看懂蒋春暄先生的新数论,就可以让他们来评审蒋春暄先生的新数论.
当然,让那些能够看懂挑战旧理论的科研项目的人,来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这些评审专家必须对申请项目,写出书面的评审意见及其对错的理由,也必须把这些评审意见及其对错的理由,发还申请人答辩并公示,让所有感兴趣的人们监督,以防他们感情用事.
其实,各种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都不是好办法,都是“摆出样子给人们看”的措施,也都是蒙骗群众的手段.因为各种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在各种关系网的活动中或在各种暗箱的操作下,都能作废.而真正能够清除这些不公正现象的措施是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其理由我在最后的综合启示中再做说明.
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条中说: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陈一文顾问在2.1的⒈中就已指出,“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这一条的缺陷是:这正好剥夺了“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从而使这条基金条例的内容成为了不公正和错误的保护伞.
陈一文顾问指出,“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一概“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这一条的缺陷是:将会保护那些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的营私舞弊问题以及严重违反、危害本条例宗旨的其他问题.
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条中说: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陈一文顾问指出,这一条的缺陷是:这一条的内容不全面,应当再补充上“在科学研究中,对不同学术观点的研究者,有排斥压制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其实,由于关系学和腐败现象的存在,这一条事实上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其理由和详细分析见最后的综合启示.
2.2 综合启示
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在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办法,来保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而陈一文顾问在A类的剖析中阐明了,对于“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探索研究的复杂课题”,根本就无法从同行专家库中找到同行专家.因为同行专家库中的专家,都是本学科基本理论的单学科专家,对于“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探索研究的复杂课题”,同行专家库中的这些专家也是陌生,所以,他们便不再是“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探索研究的复杂课题”的申请人的同行,当然就不可能再是同行专家了.我在上述1.3中说到的目前现实中的例1~例6和历史上的例子⑴~⑿这18例中,都用充分的理由说明了这一点.
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中,规定了一些保证“同行专家评议”的公正、公平的措施.而陈一文顾问在B类的剖析中阐明了,这些措施并不全面或根本就不能保证“同行专家评议”的公正、公平.因为同行评议的专家中,严重地存在着经济利益的诱惑,即存在着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关于嫉妒行为以及嫉妒行为的嫌疑,我举3例如下:
⑴公元第1820年,丹麦物理学家奥斯特在实验中发现了电对磁的作用后,引起英国科学家戴维和沃拉斯顿的兴趣,因此,他们便以沃拉斯顿为主进行了磁对电作用的实验,结果失败.戴维的助手、从未受过文化教育的、曾为订书匠的法拉第,用与沃拉斯顿完全不同的方法实验成功.但是,作为英国皇家学会会长的戴维,感到自己的助手超过了自己,顿生嫉妒,竟然宣布法拉第剽窃了沃拉斯顿的成果,并命令法拉第撤回他的皇家学会会员候选人的资格证书,命令法拉第劝说推荐他为皇家学会会员候选人的皇家学会会员撤回推荐.在这两道命令失败后,又利用会长的权力,要亲自撤销法拉第的候选人资格,但遭到了以沃拉斯顿为首的学会会员们强烈反对.戴维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推迟了半年才举行了会员选举的会议.
⑵网上流传说,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先生,获悉张颖清先生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时,心生妒意.于是便以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主任的身份,给《中国科学报》编辑部写信,以争鸣为理由,推荐发表批判张颖清先生的成果的文章,但不让张颖清先生的反驳文章发表出来参与争鸣;又组织专家研讨并否定了张颖清先生的成果,且把这次研讨会议的参加人员、研讨状况、否定理由等有关情节至今秘而不宣;还把一些否定材料交给反伪斗士何祚庥先生,借何祚庥先生之手把张颖清先生的成果打成伪科学.网上的上述流传是否真实,是否能说明同行专家们的嫉妒行为,请大家调查与分析.
⑶网上流传说,中国科学院的某些权威,在找不出蒋春暄先生的成果错在何处的情况下,心生妒意.于是便要求报社记者不要报道蒋春暄先生的事迹,指使学术会议的组织者取消蒋春暄先生的报告,通知学术刊物拒绝发表蒋春暄先生的论文,贬低并修改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发布的、有利于蒋春暄先生的研究评估报告《国际及中国数学发展态势》.组织专家讨论并否定了蒋春暄先生的成果,且把这次讨论会议的参加人员、讨论状况、否定理由等有关情节至今秘而不宣.还怂恿反伪斗士何祚庥先生等人,把蒋春暄先生的成果打成伪科学.当蒋春暄先生的论文在国外发表后,又急忙说明发表蒋春暄先生的论文的杂志未被《SCI》收录,宣传支持蒋春暄先生的专家不是数学家.就是不提佩雷尔曼的文章发表在根本无法被《SCI》收录的网上为什么还能得菲尔兹奖;更不像当年华罗庚写出《苏家驹之五次方程不能成立的理由》那样,写1篇《蒋春暄之理论不能成立的理由》的论文,发表在高级学术刊物上,来说明蒋春暄先生的成果错误.网上的上述流传是否真实,是否能说明同行专家们的嫉妒行为,请大家调查与分析.
关于腐败现象,我就不直接举例说明了,但间接举例说明如下:
⑴前些年,北京师范大学的学者杨玉圣先生,挑头批判学术腐败的事业虽然宣告失败,但也证明了学术腐败的存在,并且,他的失败还说明了学术腐败的强大。
⑵原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主任邹承鲁院士的下述名言,更是学术腐败的铁证:
我国近年来,学术腐败事件迭起,情况极为严重,其中不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不仅是什么简单的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由于其所包括的浪费人民财力的经济问题性质,实实在在只能称之为学术腐败.
这些学术腐败事件如果不积极进行整治,后果将极为严重.主要是学术诚信风气败坏,破坏了学术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使孜孜不倦、勤恳努力的科学家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鼓励了不择手段、巧取豪夺的腐朽作风.这不是简单的使我国有限的科学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鼓励少数人以不正当手段,求名逐利,不劳而获.只要上面有人护着,得名得利,毫无风险,何乐而不为?长此以往,打击了勤恳努力的科学家,我国科学如何得以不断前进?只能把我国科研工作引向歧途,给青年人极坏的影响,最终必将导致学风败坏,导致整体科学水平日益低下.其次是这些学术腐败事件严重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学术声誉,已有反映,我国科学家投往国外著名刊物的优秀论文,已经开始受到影响.
为此,我国必需对已经发生的学术腐败事件予以严肃处理,才能挽狂澜于既倒.学术腐败有如人体的癌症,不予以及时的克制,它就会蔓延、扩散,以致危及整体的生命.何祚庥院士曾著文号召严厉处理已发生的腐败事件,才能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风气,还我学术界一片净土.我完全同意何祚庥院士的意见.
要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风气,必需首先探讨学术腐败风气的起因以及此种风气不能得到遏制的原因何在.我认为,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以权钱为中心的社会风气,而学术腐败风气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是当前各级领导对此种风气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者只看到本单位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我国科学的健康发展,因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学术腐败予以遏制,甚至也不排除有的单位部分领导本身与有关腐败集团或个人有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因此才对腐败集团进行包庇的情况.
应该看到,中国科学院、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基金委都已认识到我国科学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并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和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条文,并宣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以严格和严厉为准则,一经查实,就将永远向行为不端者关闭科研和就职的大门”,“对我国出现的学术腐败要有一个查一个”.教育部曾公开宣称说,“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中国青年报》2006年5月11日)这些决定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可惜的是空言无益,实际上真正得到严肃处理的教授级以上人物,只不过是其中极少数,如清华大学刘辉、上海交通大学陈进、同济大学杨杰等屈指可数的几件.
现在的问题不是建立不建立学术规范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科学院、教育部都早已有学术规范的条文,但约束力很小;基金委虽然处理过少量违规事件,但只是其中极少数.对许多腐败事件,甚至并未予以曝光,直接有关的单位还尽力予以保护.现在确实需要如教育部曾经公开宣称的那样:真正做到“出现一件,曝光一件,调查一件,处理一件”,这样来几次以后,才能震慑住腐败分子继续不断地对我国学术风气的破坏,而现在的学术腐败风气才有可能逐渐刹住.只是规范这样那样,什么实质的事也不干,“光说不练”是没有用的.
学术腐败问题已经蔓延至院士群体,有此类的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的了.几个月以前,当某一位院士的问题开始在媒体上曝光的时候,我曾通过学部,给中国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主席写过一封私人信件.我认为,科学院有责任处理院士的问题,要求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就这件事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予以严肃处理.几个月以来,我一直在等待,但迄今为止,没有看到这件事的任何处理结果.
光说不干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
⑶世界顶尖科学家丘成桐先生说的下述情况,也印证了邹承鲁院士的名言“学术腐败问题已经蔓延至院士群体,有此类的问题已经不是个别了”和“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以权钱为中心的社会风气”的真实性:
“在中国还有一个怪现象是,先当校长再当院士,而不是先当院士再当校长。我坦白地讲,要想做院士,只要你用足够的金钱去贿赂.让选你的院士得到好处,好处多了以后,他会投你1票.香港就有很多人做这个事,国内也有很多人做这个事.”(这一段说明:很多院士是用金钱买来的,故是假院士)
“在我看来,院士制度根本可以废除.一个群体,假定是最高学术水平的一个群体,结果60%都名不副实,这个团体存在有什么意义?”(这一段说明:60%的院士是假院士)
“在中国,用金钱名利来引诱人的事情做多了,名教授也好、院士也好,也都不觉得羞耻了.有些学霸在很多的评奖委员会中担任主席.他给你一个奖,说让你去选其他的人做院士.谁把持了经费,谁把持了评奖的权力,他就有这个影响力.”
“著名大学引进一个学者,用这个名字可以到教育部拿一大笔钱.这种人不止一个,有很多.《纽约时报》说北京大学40%的引进人才都是海外的,你去美国调查一下,我担保大部分是假的.”
(这一段说明:很多或大部分学者是假学者)
“中国很多大项目,表面上请了很多人来,特别是引进很多外国专家,实际上都是假的.很多名教授在国外是全职,按照规定必须9个月在美国国内(做研究).比如哈佛大学的教授,必须9个月在美国,只有3个月可以在外面.所谓全职引进,都是假的.为什么要做假,有钱可捞就有人做.北京大学也好,其他学校也好,给的是全职引进的钱,一年就捞几百万,为什么不捞?”
(这一段说明:很多教授、专家是假教授、假专家)
“引进一个人,可以拿几千万的资金到学校来,何乐而不为?挂个名字,在学校的老师阵容里面又多了几个名教授,挂牌出去,排名也可以得到提升.学校拿了几千万,给你(指引进的教授,记者注)一两百万有什么关系?反正不是他的钱,是国家的钱.骗的是谁?是老百姓,是研究生.”
⑷还有一个事实印证了邹承鲁院士的名言“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以权钱为中心的社会风气”:
报上或网上报道说,我国被《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占世界第9位,但是,经过世界专家们用影响因子等方法考察以后,中国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占全世界的第142位(一说120多位).报上或网上还报道了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其原因是,我国不少大学和科研单位,实行以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多少,作为对科研工作的奖励和评定职称的标准,因此激发了人们用请客、送礼、拉关系的手段,换取审稿专家的权力,将论文发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从而造成了中国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量多质劣的现实,也加速了学术腐败的蔓延 .
⒊ 因为同行评议的专家存在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所以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不能正常执行,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不能公正公平的进行.陈一文顾问的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就揭示出,这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没有做到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缘故.
本文已在2.1的⒊中说到,各种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都不是好办法,都是“摆出样子给人们看”的措施,也都是蒙骗群众的手段.因为各种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在各种关系网的活动中或在各种暗箱的操作下,都能作废.而真正能够清除不公正的措施是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不仅是使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措施,而且是解决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的良方.理由如下:
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的评审专家就像井底之蛙,他们只能看到井口大小的天.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就是让上述评审专家永远呆在井里而不扩大他的视角,所以他们就永远只能看到井口大小的天而看不到井外更大的天,因而只能看懂经典理论的单学科项目而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公开透明,就能把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的评审专家拉上井;民主监督,就能教会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的评审专家看井外更大的天.所以,只有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才能教会看不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的评审专家去看懂“原始创新型研究项目”和“交叉学科的复杂课题”.
嫉妒行为是阴暗心理的反应,腐败现象是暗箱操作的结果,它们都是无法见到阳光的.因此,越是回避手段和保密措施,就越给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创造阴暗环境和暗箱空间,从而就更加保护了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的运行.公开透明,就能够铲除阴暗环境和砸烂暗箱空间,把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民主监督,就能够使人人都可发言,从而形成对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的严厉声讨.所以,只有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才能杜绝嫉妒行为与腐败现象,才能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
我们的祖先行事,并不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的那样这回避、那保密的,反而把事情做得很好,原因是他们坚持公开透明、愿受民主监督、认准实事求是、从不考虑关系.例如: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晋平公问祈黄羊说:“南阳县缺个县令,谁能胜任这个职务呢?”祈黄羊回答说:“解狐.”平公说:“解狐不是你的仇人吗?”祈黄羊回答说:“君王是问谁能胜任这个职务,不是问谁是我的仇人呀1平公称赞说:“好1于是便任命解狐为南阳县令.事后证明,解狐非常称职,老百姓都很称赞他.
过了一段时间,平公又问祈黄羊说:“京城里缺个军尉,谁能胜任这个职务呢?”祈黄羊回答说:“祈午.”平公说:“祈午不是你的儿子吗?”祈黄羊回答说:“君王是问谁能胜任这个职务,不是问谁是我的儿子呀1平公说:“好1于是又任命祈午为军尉,事后证明,祈午也很称职,老百姓也很称赞他.
孔子听到这件事后说:“祈黄羊说的太好了!推荐外人不避仇敌,举荐家人不避儿子.祈黄羊真是大公无私啊1
上述这个故事说明了,祈黄羊光明磊落,心怀坦荡,大公无私,品德高尚!正是我们的祖先,具备了这样优秀的品格,才使他们造就了中华民族的四大发明,领导了世界科技的潮流.
可是如今,人心浮躁,嫉妒盛行,墨守成规,腐败严重!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8年内,没能获得诺贝尔奖的真正原因!
说到诺贝尔奖,我想起了2008年3月16日的《小崔会客》节目,在这期节目中,崔永元先生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中国何时能获诺贝尔奖?路甬祥院长回答说,“一要有教育科研的基础,二要有资金的投入,更重要的是:三要有创新的思想,创新的战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氛围.”我虽然赞成路甬祥院长的上述说法,但也有与路甬祥院长不同的见解,不同的见解是,还应加上,最重要的是:四要坚决清除学术界的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具体说来,我理解路甬祥院长上述说法的意思是,中国要想获诺贝尔奖,必须实现上述3条,而现在中国未获诺贝尔奖,说明上述3条至少有1条还未实现,甚至上述3条都未实现.我与路甬祥院长的不同见解是,在目前的中国,上述3条已实现,也出现了不少可获诺贝尔奖的成果或类似诺贝尔奖的成果(指不在诺贝尔奖范围而又十分重大的成果,如数学成果等),这些成果多在民间或官科的底层.官科的领导们,没有也不想去发现他们,甚至压制打击他们,使他们永无出头之日,因此也就耽误了诺贝尔奖或类似诺贝尔奖的获得(陆家羲的寇克曼问题就是典型的一例).出现这样的历史悲剧有两条原因.第一条原因是,官科的领导们没有认识到,凡是重大的科学发现,多是民间或官科底层的科学家在权力和权威的压制打击下发现的,例如,希帕斯的根号2,阿里斯塔恰斯的日心说,阿贝尔的有关五次方程的论文和巴黎论文,伽罗华的群论,孟德尔的遗传学,法拉第的电磁感应,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康托尔的集合论,迈尔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的论文,焦耳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的实验,爱迪生的直流电及其一系列的产品,阿伦纽斯的电离学说,魏格纳的大陆漂移说,罗巴切夫斯基的非欧几何,梅契尼柯夫的吞噬细胞,华罗庚的《苏家驹之五次方程不能成立的理由》,傅惠民的疲劳强度概率密度函数,陆家羲的克寇克曼问题和斯坦纳系列,陈景润的1+2,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等都是如此.官科的领导们忘记了这些历史的教训,没有及时地或根本就不愿意到民间或官科的底层去寻找并发现这些埋头苦干的人才,甚至压制并打击他们.第二条原因是,嫉妒行为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官科的领导们不想也不愿去到民间或官科的底层去寻找并发现这些埋头苦干的自己的对手或冤家.
1991年和1992年,湖南省两次推荐袁隆平为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委员(院士)候选人,但是两次选举句都未成功.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说,“这是历史的误会”.这一解释说明官科的领导们,还未认识到或者说根本就不愿去认识上述的两条原因.
上述内容的实质是,陈一文顾问的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所要揭示的本质问题的例证,是陈一文顾问呼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必须修改的理由.为此,陈一文顾问指出: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已经遇到或即将遇到原材料、能源、环境、天灾、教育等领域中一系列的重大难题.而当代传统的科学技术及其基本理论,至今未能提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就呼唤向传统的科学技术及其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陈一文顾问还进一步指出:许多人尚未敏感的意识到:世界科学技术的许多领域,正处在即将发生一场对原有基本理论实现重大创新的科技革命大风暴的前夕.这场科技革命的大风暴在哪个国家首先掀起,哪个国家就首先受益;哪些大学对此能够有足够的敏感性,哪些大学就会从中受益.反之,哪些大学对此没有任何感觉,就可能落伍.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的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好实现陈一文顾问的上述预言.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从而实现陈一文顾问的上述预言呢?其实,做到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实现陈一文顾问的上述预言也很简单,只须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增加如下内容即可:
①通过毛遂自荐或其他形式,另选一些各学科的民间科学家充入同行专家库,每次评审时,都要抽调一定比例的民间科学家作为评委参加.
②每次评审时,要求每位评委都要写出书面的评审意见及其理由,从而清除评审专家中的南郭先生.
③让评委们按照自己的书面的评审意见及其理由,遵照科学民主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哥本哈根精神,对被评审成果进行讨论、争论、辩论.
④通过讨论、争论、辩论,如果评委们能够达成共识,便写出统一的评审意见及其理由,并让评委们亲笔签上自己的单位和姓名;若评委们的意见不能达成共识,便分别写出评审意见及其理由,并让评委们在自己的评审意见中,亲笔签上自己的单位和姓名.然后,将这些评审意见及其理由:一方面发还被评审成果的申请人,让其按照科学民主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哥本哈根精神进行答辩;另一方面在正规报刊和网上发表出来公示,让全世界的内行们评头品足.最后,将成果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全世界的内行们评头品足的意见收回,让评委们按照科学民主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哥本哈根精神,再次进行讨论、争论、辩论.这样往返几轮,直到把评委和被评审成果的申请人的意见统一起来为止.
通过上述4步,一定会收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其理由是,在体现出公开透明、民主监督,每个人都知情的阳光下,评委们如果不是南郭先生的话,一定会把自己的学术声誉,看得比通过暗箱操作掩盖下的学术腐败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要重要得多,因此,他们一定会写出真正正确的评审意见.另一方面,被评审成果的申请人,当自己的观点被评委们驳的体无完肤的时候,决不会还要坚持拿出来让内行们笑话.
不过,我也对上述办法能否落实表示担忧.因为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都是由官科权威们担任着,他们为了保住通过奋斗而熬成的或通过腐败而攫取的学术地位及通过暗箱操作而获得的灰色收入,决不会公开透明地召开评审会议而让人们监督的;也不会吸收民间科学家进入同行专家库、从而树立冤家来给自己找麻烦的;更不会采用科学民主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哥本哈根精神去讨论、争论、辩论,从而削弱自己的学术地位和威望的.这也是近些年来,像《自然科学争鸣》《潜科学》这类争鸣性杂志被取消、在任何学术活动中从不再提百家争鸣方针和哥本哈根精神而只强调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的原因.
其实,我的担忧并不是对官科领导们的抱怨和怀疑,因为假如让我去担任官科领导,也许比现任们的腐败更严重.所以,我的担忧的实质是:在目前的中国,仍然是权大于法.理由是,法是权制定的,权能制定法,就能够修改、放弃、剔除、否定、毁灭和不执行法,当然,权也可以留着自己制定的法当作摆设来麻痹和欺骗人.所以,原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主任邹承鲁院士就道出了这样的现实:“现在的问题不是建立不建立学术规范的问题(这相当于立法),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这相当于执法).科学院、教育部都早已有学术规范的条文,但约束力很小;基金委虽然处理过少量违规事件,但只是其中的极少数.”
如何解决、要否解决、能否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那则是中央最高领导考虑的事情了.然而,中央最高领导是否只看到民间的疾苦才给以高度关爱而意识不到民间也是卧虎藏龙之地、并听不到虎啸龙吟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M].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tl/02.htm
[2]陈一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4).
[3]http://cheniwan.sea3000.net
[4]http://blog.sina.com.cn/wus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