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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个朋友,心的善良,借别人10000万,别人以经济困难为由三年未还 。 朋友去法院起诉,法院人告诉他已过诉忪期, 不受理 。朋友讲 :“三年内不断催要,但对方不承认在二年内要过,欠账就黄了 。”朋友非常生气,一直想不通,发出感叹!早知当今结果,何必当初借钱施恩 ? 对讨账法律规定时效二年期(从讨要到起诉),过期不候,真是荒唐 !我找了几个律师,他们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有的为了这个二年时效期,采取了很多极端措施和手段,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这个规定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保护了不良的人,伤了好人的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道德,是制定法规的机械和欠缺 。望立法部门应尽早纠正这一现象 !像这一类欠账的事,不应设定时效期限,至少得到责主死亡为止或延续下一代归还,或债权人放弃,天经地义的保护受害人。显示法律旳公平 、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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