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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无法“自拔解套”764篇系列剖析研究报告(第745讲)
745讲:《“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无法“自拔解套”764篇系列剖析研究报告
陈一文
([英籍华人]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顾问)
2008年1月6日(星期日)上午9-11:30;
朝内137,自然科学史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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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科学》2007年第1期《王志新院士访谈:关键是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4892
王志新(以下简称王):……什么是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包括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不仅包括职业科学家,还包括业余科学家;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学共同体是有一定规则的,只有遵循这些规则的人才能为共同体所接纳。
当代“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既“有”又“无”的“怪物”!
说它“无”,无论在中国(或在国外),“科学共同体”从来就不是一个“组织”,至少不是一个“合法的组织”,至多是个“概念”,但不是任何法律法规意义上的“概念”。“科学共同体”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其院士们或任何学术团体等,没有任何组织上的关系。
与全国科协、众多学术团体在民政部像那样依法注册不同,“科学共同体”没有在民政部依法注册。“科学共同体”的“成员”也没有任何能够证实自己确实无误属于“科学共同体”的“成员”的名单或证件。
与科技界科技工作者总数相比,或与科学界(science community)科学研究者总数相比,自认为属于“科学共同体”的这些学者仅占极少数,但是他们掌握的学术垄断权力与学术资源垄断权力以及具有的活动能量与潜在影响力不可小视。
“科学共同体”的规则与“潜规则”对中国科技学术研究许多方面亦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是不仅如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陷:
http://www.edu.cn/zheng_ce_fa_gui_1115/20061110/t20061110_204529.shtml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五)……(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但是,《处理办法》并未作出法律清晰的界定,因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也就可任由自称为“科学共同体”的代表人物明里暗里胡乱圈定。
为此,必须对于“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其综合社会效果、对科技领域与教育领域所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后果与缺失,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研究。
这就是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者陈一文最新64篇系列《“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无法“自拔解套”7所剖析揭示的内容。
→ http://cheniwan.sea3000.net/jietao/
陈一文在《新浪网》、《Tom网》、《凤凰网》、《价值中国网》上建立了四个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u/1269923485
→ http://newblog.tom.com/cheniwan
→ http://blog.phoenixtv.com/index.php/uid_1135590
http://www.chinavalue.net/authorindex.aspx?id=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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