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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专栏 >> 3.“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7.11

“科学共同体”的规则无法“自拔解套”!

——“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剖析研究报告之3

有读者问:在讨论 “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之前,为什么不先讨论“科学共同体”?

这是因为 当代“科学共同体”具有的明显 “特权利益共同体” 性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科学共同体”的规则之中,这也是我们必须首先充分剖析“科学共同体”的规则并将《 “科学共同体”不是“纯学术非利益共同体”而是“学术特权利益共同体”》放到本系列文章的最后的原因。

尽管如此,为避免误导, 必须指出,当代“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既“有”又“无”的“怪物”!

说它“无”,无论在中国(或在国外),“科学共同体”从来就不是一个“组织”,至少不是一个“合法的组织”,至多是个“概念”,但不是任何法律法规意义上的“概念”。“科学共同体”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其院士们或任何学术团体等,没有任何组织上的关系。

与全国科协、众多学术团体在民政部像那样依法注册不同,“科学共同体”没有在民政部依法注册。“科学共同体”的“成员”也没有任何能够证实自己确实无误属于“科学共同体”的“成员”的名单或证件。

但是,与某些没有任何“合法注册”的非法“组织”、非法“迷信团体”与“派别”一样,“科学共同体”又确实客观存在。“科学共同体”由具有共同学术利益、学术资源垄断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的“心中”自认为属于“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 )的学者组成。

与科技界科技工作者总数相比,或与科学界( science community )科学研究者总数相比,自认为属于“科学共同体”的这些学者仅占极少数,但是他们掌握的学术垄断权力与学术资源垄断权力以及具有的活动能量与潜在影响力不可小视。

当代绝大部分科学研究者会毫不犹豫的公开坦承自己是科学界( science community )的一员;与此相反,绝少科学研究者会公开认为自己同时属于“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 )的一员;更没有任何德高望重关爱“人民科学”发展因而受到人民关爱的“人民的科学家”会认为自己是“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 )的一员!

本来,对于“心中”坚持自己“信仰”固执地自认属于“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这少部分学者,外人完全可以宽宏大量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信仰”,但前提是他们不要动不动就拉起实际上仅是他们“自我信仰”的“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大旗做虎皮,误导大众欺骗自己!

自认属于“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这部分学者,如若不同意本顾问对于你们的批评,建议你们到民政部注册自己的“科学共同体”团体与章程,正大光明地开展自己宣传与捍卫“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有组织活动!

下边,让我们言归正传讨论 “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科学文化评论》2004年第5期发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学科政策处龚旭处长的重要文章《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 —— 关于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的思考 》,龚旭处长强调:

http://www.ccfms.org/newsweb.asp?id=105

-- 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如果违反规则,必得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 “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

这里 龚旭处长向我们揭示了 “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 ”及其重要性质:“ 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如果违反规则,必得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2005 年2月2日 ,《中国青年报》发表本报记者蒋韡薇的《科学调查∶“永动机”永不休?》,对何祚庥院士进行采访报道∶

http://zqb.cyol.com/gb/zqb/2005-02/02/content_1027252.htm

-- 科学界认定一项科研成果的一般程序和原则是什么呢?何祚庥院士回答说:“首先,必须在正规的学术刊物发表,《潜科学》不是科学界承认的正规杂志。其次,实验可以被别人重复,科学界有认同的声音。

不久前,《民主与科学》记者孟玮就科学文化界关于科学、非科学、伪科学争论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九三学社院士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王志新,在《民主与科学》2007年第1期发表《 王志新院士访谈:关键是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介绍王志新院士对科学共同体需要遵守的规则的认识等有关情况。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4892

记者(以下简称记):最近,关于民间科学讨论得很热烈,但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专家发表意见的似乎还不多,您如何看待民间科学?

王志新(以下简称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说什么是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包括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不仅包括职业科学家,还包括业余科学家;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学共同体是有一定规则的,只有遵循这些规则的人才能为共同体所接纳。科学共同体大部分或者说绝大部分都是职业科学家,即以此为生的人,但也不尽然。有一些民间科学家和业余科学家,他们并不以此为生,而是完全凭兴趣自发地进行科学研究,这样的人确实是存在的。只要他们愿意遵守科学共同体内自己形成的一套规则,那么,自然就被包括在其中,所以科学共同体并不排斥业余科学家。然而,我们很难定义什么叫业余、什么叫专业。比如现在大家都知道的蒋春暄、徐业林和张颖清,他们都是高级工程师或者教授,你说他们是不是科学共同体中的一员呢?因此,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是不能以职业来区分的。

如果“ 科学共同体包括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不仅包括职业科学家,还包括业余科学家 ”,则“ 科学共同体 ”=“科学界”,那还要特别分出个“ 科学共同体 ”干什么?如果如此,为什么还要强调“ 只要他们愿意遵守科学共同体内自己形成的一套规则,那么,自然就被包括在其中 ”?显然,“ 包括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 ”的“科学界” ¹ “ 科学共同体 ”!

科技中国》2006年第8期发表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李真真李真真的文章《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从内化模式向制度化模式转变》对作为“ 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 ”的“科学规范”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 :

http://www.sinoscitech.cn/newver/browarticle.php?articleid=1189

-- 按照默顿的研究(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科学规范是科学的文化结构的一个基本形式,或者是科学的制度结构的一个内在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规范是一套支配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的惯例 …… 科学的规范结构是默顿科学社会学的一个研究主题。他在对科学研究体系的自主和自律性的调研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科学的道德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四条规范是: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 默顿关于科学的规范结构的研究无疑具有开拓性和经典性意义。迄今为止,其中有三条规范仍然被认为是人们衡量诚实守信的科研实践的核心,其内容如下(中国科学院学部,国外科学道德规约参考文献,2002):

-- 怀疑准则。人们必须对各种科研假定、假说持怀疑态度,直至所有可能出现和想得到的对它的异议、抗辩都得以检验、澄清和摒弃。

-- 普遍性原则。根据科研中普遍适用的检验衡量标准,对报告、陈述及见解、看法的发表提出真实性要求。

-- 中立性原则。它要求科研工作者在他人对其研究成果的内容持不同意见与看法时,表现不偏不倚的态度,他本人对证实以及为他的科研假说辩驳不享有优先权。

-- 对科学研究中可能存在不诚实的违规行为的意识始于默顿。 …… 即使对于一个大的社会系统讲,违规行为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但社会所具有的自我调节与控制功能是可以对它实行有效控制的。这一信念在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中更加明确而坚定。默顿坚信,科学社会具有高效的自我控制和自我治理功能。科学家在科学实践中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必将受到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谴责

--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披露的一些违背诚实原则的科研行为和引人注目的“科学丑闻”,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普遍意识到,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仅仅依靠对科学家的道德自律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要保证和维护科学的纯洁性,就必须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包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识别、处理及惩罚的制度。 由此,各国开始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科研道德的制度化建设,从而使制度化的科研道德建设成为现代社会中科学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

显然,人们已经认识到“科学共同体”的规则,特别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的规则重要基石的“同行评议”等规则已经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越来越远离过去似乎存在过的纯而又纯的“纯学术规则”。

龚旭处长2006年5月30日的《同行评议与科学基金政策研究》正确强调:

http://www.nsfc.gov.cn/nsfc/20znzt/zhengwen_66.htm

-- 实际上,近年来集中表现在同行评议公正性方面的问题,如:同行评议的利益冲突加剧、评议专家信誉度降低、科学不端行为影响评议活动等都与我国科技政策、科研环境、甚至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制度转轨的过程中,道德意识与行为约束机制发生很大变化,利益冲突在各个领域凸显出来,在科学领域的同行评议活动中也不例外。

有意思的是,通过几家中文搜索引擎搜索不到“科学共同体的规则”任何正式的规范条例、规定、决议等权威性文件,只能搜索到某些学者貌似“科学共同体”权威之见以及方舟子可以列为经典的“科学界的行规”。由此可见,如同对于“科学”、“伪科学”的定义一样,除了表现出强烈“特权利益共同体”的“科学共同体”小圈子某些“发言人”对于“科学共同体”的规则的一套说法之外,整个科学界对于“科学共同体的规则”并无认识统一的权威性规定。

为此,本顾问只能够根据能够查到的资料以及了解到的部分情况对所谓“科学共同体的规则”及其“潜规则”进行必要的梳理、剖析与评论。

此外,还应当说明,本顾问并非简单地全盘反对所谓“科学共同体的规则”中的每一条,而是剖析他们组合在一起形成一套规则后,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局限性和不足,必须添加许多条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另外一些规则,否则“科学共同体的规则” 组合在一起形成一套规则后的总体作用抵制和对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压制扼杀科技创新探索研究,特别是严重压制扼杀原始科技创新探索研究,对中国科技创新事业,对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构成阻力与相当程度的破坏作用。

在具体讨论所谓“科学共同体的规则”及其“潜规则”之前,我们必须认识中国当代“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基础与前提:当代科学“专业狭窄、学科精细”,导致中国“ 在大科学时代却尽出小科学家”!

接续篇:->4、“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基础与前提:当代科学“专业狭窄、学科精细”,导致中国“ 在大科学时代却尽出小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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